“传唤时间”的法律打架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律将传唤时间最长限定在二十四小时,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但是此条的规定也引起了我的一个疑虑,因为,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
记录。”显然,此条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是矛盾的。这个矛盾不解决,将会给执法工作造成混乱。
笔者这样的担心并不是没有道理的,我们国家法律间这样的冲突并不罕见: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案件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人民法院组织法却规定必要时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类似的还有,婚姻法与母婴保健法之间的冲突,导致了在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不必强制婚检的条件下,黑龙江省通过了强制婚检的决定。
法律是人制订的,理性的局限性告诉我们,同样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前后两个法律规定出现冲突并不奇怪,但是社会要稳定有序地发展下去,人大首先就要避免产生这样的冲突,或者在冲突产生后尽最大的努力解决这样的冲突。避免产生冲突的最佳方法,就是制订法律的时候努力将法律制订得协调一致,比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应该知道警察法所规定的留置四十八小时与此冲突,要么将警察法规定的时间同步修改为二十四小时,要么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时间规定为四十八小时,这样在立法时确保能解决法律间的不协调。
如果由于立法的疏漏,使得生效的法律间出现冲突,法律也应该明确解决冲突的方法,以利于人民守法和对权力进行监督。比如可以规定:法律冲突时,可以适用新法优先的原则,即新制定的法律效力上优先于旧法。更可以适用违宪审查程序,确保宪政秩序的稳定。
总之,良法的标志之一,就是法律之间协调一致,希望全国人大尽量避免产生如此明显的法律冲突,同时努力确定可操作性的法律冲突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