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治安传唤制度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的措施。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可依法适用传唤,为便于表述,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传唤称为治安传唤,以区别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刑事传唤和司法机关执行诉讼法过程中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或其他特定人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的措施。公安机关在办理违法犯罪案件时可依法适用传唤,为便于表述,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适用的传唤称为治安传唤,以区别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的刑事传唤和司法机关执行诉讼法过程中适用的司法传唤。2004年1月1日前,治安传唤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治安案件,但依据2003年4月2日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现治安传唤适用于公安机关及其业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决定行政处罚以及强制戒毒、收容教育等强制措施的所有案件。这导致了治安传唤的滥用,笔者以为不妥。本文仅就治安传唤的历史延革及法律适用作一分析,供大家参考。
一、治安传唤的历史延革。两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映了治安传唤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
(一)治安传唤制度的初创阶段(1957年至1986年)。1957年10月2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该条例第一次确立了治安传唤的法律制度,该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执行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即传唤、记录(调查取证)、裁决。对传唤仅规定了书面传唤(传唤证传唤)与口头传唤,对具体实施要求未做出明确规定。因传唤适用于治安案件的查处,于是出现了治安传唤的称谓。
(二)治安传唤制度的快速发展时期(1987年至2004年4月)。1986年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后于1994年5月12日修正)对治安传唤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传唤仅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传唤分为书面传唤(传唤证传唤)和口头传唤;第一次规定了强制传唤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第一次对传唤做出了时限规定,即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情况复杂的讯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此后,公安部先后颁行了《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1988年7月9日施行,已失效)、《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充规定》(1991年1月3日施行,已失效)、《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号,1991年10月1日施行,已失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号,1992年8月10日施行,已失效)、《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1998年12月9日施行,已失效)、《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1999年3月15日施行,已失效)、《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46号,2000年3月1日施行,已失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68号, 2004年1月1 日施行)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于1996年1月1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国务院令第191号),明确了执行强制传唤时,人民警察可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进一步发展了治安传唤制度。在上述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传唤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关键词:传唤治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