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庭诉举证及证据标准之初探
目 录 一、公诉案件的庭诉举证……………………………………………………………1 (一)庭诉举证的概念………………………………………………………………1 1、庭诉举证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是公诉人员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方式…2 2、庭诉举证是法庭控诉犯罪的基础
目 录
一、公诉案件的庭诉举证……………………………………………………………1
(一)庭诉举证的概念………………………………………………………………1
1、庭诉举证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是公诉人员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方式…2
2、庭诉举证是法庭控诉犯罪的基础工作,决定了公诉的质量和水平……………2
3、庭诉举证是整个庭审的中心环节,是公诉人员推动庭审进程的直接体现……2
(二)庭诉举证的类型………………………………………………………………2
(三)庭诉举证的规范化表述。……………………………………………………3
1、证据合法性的说明………………………………………………………………3
2、证据客观性的再现………………………………………………………………4
3、证据关联性的阐述………………………………………………………………4
二、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5
(一)证据的资格问题………………………………………………………………5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方式收集的…………………………5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6
3、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6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6
(二)证据的证明力………………………………………………………………6
(三)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证据标准……………………………………7
1、在案件的非主要事实上可以适用优势证明力的盖然性标准…………………7
2、在案件中某些影响定罪量刑事实要素的确定上允许适用“最大盖然性”
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7
3、对某些案件,在综合评定事实要素、确定事件性质的问题上,
仍不排除盖然性…………………………………………………………………8 内容摘要 庭诉举证和证据标准是证据制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庭诉举证是公诉人员在出庭公诉的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罪轻的诉讼程序和活动。证据标准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要达到的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罪轻、罪重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程度。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提出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全面审查侦察机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收集的证明材料),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司法结论,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判中,公诉人通过庭诉举证的方式,让审判机关确认和维护公诉机关的指控主张,完成自己的刑事主张。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不能有效地驾驭庭审的举证活动,不能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地设置、展示和固定控方的证据体系,公诉主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不攻自破。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时,应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的要求。证据的总体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它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其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要求其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定事实。足以证明是指这种证明要达到四项标准,即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及证明结论的唯一性。
关键词:公诉 庭诉举证 证据标准 一、公诉案件的庭诉举证
(一)庭诉举证的概念
庭诉举证即是公诉人在出庭公诉的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罪轻的诉讼程序和活动。庭诉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这种举证的角色转换突出了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控辩作用,明显地增强了刑事庭审的对抗色彩。我们认为庭诉举证应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出示有关的物证、书证,播放视听资料等工作。公诉人参与法庭调查的全部过程都是提出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法庭讯问和法庭询问是公诉人向法庭展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鉴定人结论等证据的一种特殊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与公诉人单纯宣读出示的方式不同而已。宽泛地讲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这些活动都是举证。
1、庭诉举证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是公诉人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方式。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的基本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审判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承担着对证明犯罪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具有全面性,它要求司法人员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公诉人已经通过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司法结论,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进行的开庭审判中,公诉人为了完成自己的刑事证明责任,并将该责任转移到审判人员身上(亦即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必须通过在法庭审理中举证的方式,让人民法院确认和维护检察机关的指控主张。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举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既违背了法律设定的公诉人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基本职责,也会导致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所以公诉人的庭诉举证既是履行举证“行为责任”的要求,也是承担举证“结果责任”的要求。
2、庭诉举证是法庭控诉犯罪的基础工作,决定了公诉的质量和水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主要有三项,一是举证,二是质证,三是辩论。举证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举证效果的好坏,决定了公诉人是否能够完整、有力、富有逻辑性地再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情节的采信和认定,决定了公诉人控诉犯罪的质量和自身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公诉人不能有效地驾驭庭审的举证活动,不能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地设置、展示和固定控方的证据体系,那么公诉人的质证和辩论就失去了事实的前提而成为无源之水,指控主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不攻自破。
3、庭诉举证是整个庭审的中心环节,是公诉人推动庭审进程的直接体现。从整个庭审的内容来看,公诉人的举证是一个引发控辩审三方庭上实现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无论是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质证和辩论,还是审判人员的采证和自行调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都是围绕着公诉人举证的内容而展开。公诉人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和辩论而进行的质辩和质疑,也是为了维护和深化控方举证的内容而进行的。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不是控制者和指挥者,但却是推动庭审进程的最重要,最活跃,最关键的推动力量。无论在法庭调查还是在法庭辩论当中,公诉人的举证内容都是整个庭审活动关注的焦点庭诉举证的类型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一)庭诉举证的概念………………………………………………………………1
1、庭诉举证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是公诉人员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方式…2
2、庭诉举证是法庭控诉犯罪的基础工作,决定了公诉的质量和水平……………2
3、庭诉举证是整个庭审的中心环节,是公诉人员推动庭审进程的直接体现……2
(二)庭诉举证的类型………………………………………………………………2
(三)庭诉举证的规范化表述。……………………………………………………3
1、证据合法性的说明………………………………………………………………3
2、证据客观性的再现………………………………………………………………4
3、证据关联性的阐述………………………………………………………………4
二、公诉案件的证据标准…………………………………………………………5
(一)证据的资格问题………………………………………………………………5
1、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方式收集的…………………………5
2、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6
3、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来源…………………………………………………………6
4、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6
(二)证据的证明力………………………………………………………………6
(三)目前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的证据标准……………………………………7
1、在案件的非主要事实上可以适用优势证明力的盖然性标准…………………7
2、在案件中某些影响定罪量刑事实要素的确定上允许适用“最大盖然性”
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7
3、对某些案件,在综合评定事实要素、确定事件性质的问题上,
仍不排除盖然性…………………………………………………………………8 内容摘要 庭诉举证和证据标准是证据制度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庭诉举证是公诉人员在出庭公诉的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罪轻的诉讼程序和活动。证据标准是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所要达到的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及构成何种犯罪、罪轻、罪重所需要提供的证据程度。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实质上就是提出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通过全面审查侦察机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收集的证明材料),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司法结论,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开庭审判中,公诉人通过庭诉举证的方式,让审判机关确认和维护公诉机关的指控主张,完成自己的刑事主张。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不能有效地驾驭庭审的举证活动,不能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地设置、展示和固定控方的证据体系,公诉主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不攻自破。公诉人员在审查起诉时,应准确把握证据标准的要求。证据的总体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它兼具客观性和主观性双重要求。证据确实是要求其具有客观真实性;证据充分,是要求其具有证明力,足以证明待定事实。足以证明是指这种证明要达到四项标准,即相互印证性、不矛盾性、证据锁链的闭合性及证明结论的唯一性。
关键词:公诉 庭诉举证 证据标准 一、公诉案件的庭诉举证
(一)庭诉举证的概念
庭诉举证即是公诉人在出庭公诉的调查过程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情节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罪重或罪轻的诉讼程序和活动。庭诉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这种举证的角色转换突出了公诉人、辩护人在法庭调查中的控辩作用,明显地增强了刑事庭审的对抗色彩。我们认为庭诉举证应包括讯问被告人,询问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宣读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出示有关的物证、书证,播放视听资料等工作。公诉人参与法庭调查的全部过程都是提出证据证实犯罪的过程,法庭讯问和法庭询问是公诉人向法庭展示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和鉴定人结论等证据的一种特殊方式,只不过这种方式与公诉人单纯宣读出示的方式不同而已。宽泛地讲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这些活动都是举证。
1、庭诉举证是公诉人职责的要求,是公诉人完成刑事证明责任的基本方式。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权,出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的基本职责。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及审判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承担着对证明犯罪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具有全面性,它要求司法人员既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搜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公诉人已经通过全面审查侦查机关的证据材料(包括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形成了被告人有罪的司法结论,从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随后进行的开庭审判中,公诉人为了完成自己的刑事证明责任,并将该责任转移到审判人员身上(亦即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就必须通过在法庭审理中举证的方式,让人民法院确认和维护检察机关的指控主张。如果公诉人不举证或者举证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既违背了法律设定的公诉人提出证据证明犯罪的基本职责,也会导致法庭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所以公诉人的庭诉举证既是履行举证“行为责任”的要求,也是承担举证“结果责任”的要求。
2、庭诉举证是法庭控诉犯罪的基础工作,决定了公诉的质量和水平。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活动主要有三项,一是举证,二是质证,三是辩论。举证是公诉人指控犯罪的基础性工作,举证效果的好坏,决定了公诉人是否能够完整、有力、富有逻辑性地再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决定了合议庭对案件事实和性质情节的采信和认定,决定了公诉人控诉犯罪的质量和自身业务水平的高低。如果公诉人不能有效地驾驭庭审的举证活动,不能在举证过程中充分地设置、展示和固定控方的证据体系,那么公诉人的质证和辩论就失去了事实的前提而成为无源之水,指控主张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甚至不攻自破。
3、庭诉举证是整个庭审的中心环节,是公诉人推动庭审进程的直接体现。从整个庭审的内容来看,公诉人的举证是一个引发控辩审三方庭上实现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无论是被告人(辩护人)的辩解、质证和辩论,还是审判人员的采证和自行调查(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都是围绕着公诉人举证的内容而展开。公诉人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和辩论而进行的质辩和质疑,也是为了维护和深化控方举证的内容而进行的。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虽然不是控制者和指挥者,但却是推动庭审进程的最重要,最活跃,最关键的推动力量。无论在法庭调查还是在法庭辩论当中,公诉人的举证内容都是整个庭审活动关注的焦点庭诉举证的类型 在本页浏览全文>>(共计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