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恋人关系的财产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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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同居恋人关系的财产

我和男朋友在国外同居,存款一直在一起,回国前以他的名义全部打给我妈的国内帐号,在我们回国前,他爸要去国外,我就一个人回来了,没到2周的时间,他家开始向我要我们存款的一半,然后不让他儿子回国,让我们分手,我一分都没有花,就等着他回来和我结婚,我没给,告诉他家人你儿子亲自来要我才给,我没有理由给你们。。。结果他母亲要把我告到法院,请问我这算犯法吗我该给他父母吗

问题补充:

他父母不讲理。。我男朋友说他没钱了,可我刚回国2周,还留钱给他了。。他母亲有哮喘,父亲心脏病,他担心父母的身体,什么都听父母的,开始向我要钱。。我用给他吗

律师回答:

如果情况真实,你不用给他的父母,积极应诉

相关法律常识:

非婚生子女,是在受胎期间或出生时,其生父生母无婚姻关系的子女。由于法律上对婚生和非婚生子女的保护程度有别,故有区分的实益。

香港法例规定,于1993年6月19日或以后去世人士的非婚生子女享有继承权。自1995年起,继亲关系没有继承权,因此已婚人士的非婚生子女并无生父或生母之配偶的遗产继承权。至于生父或生母的遗产继承权,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

男女双方在子女出生时,未具「有效婚姻」关系,子女即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一同提出要求,可把父亲的姓名包括在登记纪录内,不需提出任何出生者与其父亲之血缘关系的证明,亦不需要提交结婚证明。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赡养费。



关键词:同居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