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
非婚同居的法律调整
一般而言,非婚同居涉及的法律范围主要有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以及与子女间的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的人身关系
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非婚同居与合法婚姻在法律上最关键的区别。非婚同居欠缺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因此当事人之间不被法律承认为夫妻关系,不产生任何配偶间的人身关系,也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地转化为配偶关系。同样的,一方与对方的亲属间也不产生任何姻亲关系。具体表现为: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并且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2、双方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应遵循《婚姻法》及相关法规中“非婚生子女”的规定。3、双方当事人之间无继承权。4、双方之间无抚养关系。
亲子关系
男女双方非婚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就这点来说,世界各国几乎都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同样的权利。我国《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可见,非婚同居当事人所生的子女,应当适用亲属继承法关于亲子关系和继承的一切规定,具有与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不同于婚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非婚同居当事人之间不发生人身关系而仅产生财产上的关系,因而,基于婚姻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贞操义务、同居义务、冠姓义务便不复存在。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是指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共同的生活和劳动中获得或积累的财产、共同或分别产生的债务。我国现行婚姻法及相关法规,对未婚同居及其财产的处理没有明确规定,法律在这一领域还是一片空白,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一规定是针对有婚意的同居而言的,其并未涉及到无婚意的非婚同居者的财产关系,且规定中“共同所得”、“一般共有”非常笼统,很不明确。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易采用契约制来解决非婚同居财产问题,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自由。非婚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既不同于夫妻财产关系,也不能认定为一般的合伙关系。一般合伙的共有关系,当事人之间仅仅存在财产关系,而非婚同居当事人是以感情为基础而共同生活产生财产关系,与合伙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简单地按一般合伙关系来处理。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归根结底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民事行为,因此双方可以自愿约定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物所有以及债务承担,订立财产处置协议。而此协议只要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就可以认定其效力,用以作为处理当事人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依据。具体来说就是:
对于共同财产,既双方共同购置的不动产、轿车等资产,双方既可以约定为“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为“分别所有”。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以个人所有为原则,以共同共有为补充。一般情况下,双方同居前和同居关系持续期间的个人财产应归个人所有,只有在不能分割财产或不能证明为哪方所有时,才能推定为共同共有。
对于共同债务,既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既可以约定双方共同承担,也可以约定分别承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于共同债务,性质上应当认定为连带债务,同居双方各自对同一债务负全部给付义务,债权人对于同居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同时或先后请求全部或部分给付;对于同居当事人个人债务,应当由本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对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在没有协议时可参照适用夫妻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