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生女同样要支付抚养费

婚外生女同样要支付抚养费

星子县一名自己有妻室的男子,却与另外一名离异女子同居,不料同居后不久,又非婚生下一女孩;当女方先后多次要求该男子承担孩子的抚养义务时,男子却不承认孩子是自己的亲骨肉;为了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女方决定以女儿的名义,将自己的父亲告上法院,并通过做DNA亲子鉴定,证明该男子就是女儿的父亲。近期,经星子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的劝说,终于成功地调解了这起特殊的抚养费纠纷案,决定由被告肖林按450元/月的标准分期负担自己女儿黄芳的抚养费。

原告黄芳是星子县一名只有3岁的小女孩,其母亲黄花是一名离异女子。3年前,刚经历一场不幸婚姻的黄花,决定从农村来到星子县城发展,正好认识了有妇之夫肖林。也许是肖林同情黄花的遭遇,也许是遭遇一次失败婚姻的黄花,需要异性感情的弥补。很快,两人便同居。同居的时间一久,原先的那种新鲜感逐渐淡去,不久,肖林又回到自己妻子身边去了。肖林与黄花在一起的时间也越来越少,既而发展到不再来往。

不久,黄花开始出现妊娠反应,半年后,女儿黄芳出世了。女儿刚出世不久,给黄花带来过一丝安慰,很快,这种安慰就消失干净,毕竟自己是一名弱女子,没有经济来源。孩子出生几个月后,黄花也曾经找肖林谈过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可肖林却避开这个话题。

今年7月,黄花决定用女儿黄芳的名义,将肖林上诉到法院,要求肖林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万元。在诉讼过程中,肖林提出怀疑,表示黄芳不是自己的亲生骨肉。见肖林这么绝情,黄芳的母亲黄花决定申请做DNA亲子鉴定。经星子法院委托,8月16日,南昌大学司法医学鉴定研究所作出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证明被告肖林系原告黄芳的生物学父亲。

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星子法院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目的,经过耐心做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2009年9月至2010年8月抚育费5400元由被告肖林于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从2010年9月开始,由被告肖林在每月15日之前按450元/月的标准分期支付女儿黄芳的抚养费,直至黄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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