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虽然也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其与劳动关系本质不同,不是劳动关系,二者应予以严格区分,并进行不同的法律设置: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的主要的、首要的对象,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就从属于劳动关系,处于次要的位置。这种社会关系包括:
劳动行政关系,是指劳动行政主体与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关系而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行政法律规范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劳动行政部门因行使劳动行政管理职能及国家有关机关因监察劳动法的执行而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如劳动监察、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等。
劳动司法关系,即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和司法机构与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如劳动仲裁、劳动诉讼。
劳动服务关系,是指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如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登记、社会保险等;工会履行职责,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而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发生的关系;劳动争议调整机构进行的调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