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销售协议应认定为委托销售合
【委托销售合同范本】此销售协议应认定为委托销售合同
〔案情简介〕:
原告岳阳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钟某
2008年3月1日,甲方A公司销售部与乙方钟某签订销售协议,甲方为销货方,乙方为购货方,货物为药品,协议主要内容为:甲方视乙方为“客户”,乙方做业务需提供担保;乙方月累计应收帐款不超过八万元,于次月10日前货款全部结清。10日后货款不清,停止供货。每次计划收款后,乙方必须于周四12:00之前把现款部分回笼;乙方月销售量不能低于10万,低于10万的,本协议无效,10万元以上,甲方按6%的业务提成给乙方;乙方每周一必须到公司,负责结账、报计划、退货、配送工作,以上环节乙方出了问题,甲方停止供货。配送时间订于每周二,在配送过程中,如公司造成的配送失误,由公司承担责任。在业务发展期间,客户需特殊配送的,原则上由乙方负责,特殊计划,如能装满一车,由公司负责配送;协议从2008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生效。A公司作为协议甲方在协议上盖章,钟某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名。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即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2008年3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货款金额为40724.50元的欠款单一份。后由于原被告发生矛盾,合同履行即告终止,被告也未付清最后一次购货的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35892.7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它费用。
〔裁判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A公司主张被告钟某欠其货款35892.77元,限被告钟某当庭一次支付23000元,余款12892.77元A公司自愿放弃;
二、被告钟某不得要求原告A公司承担被告在答辩中所提出的在履行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三、其它无争议。
〔法官说法〕:
本案虽是以调解结案,但其中所体现出来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必须分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一个最大的争执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买卖关系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本院认为,甲方A公司销售部与乙方钟某签订的销售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该协议约定甲方A公司销售部为销货方,乙方钟某为购货方,甲方视乙方为“客户”。因A公司销售部只是原告A公司的内部机构,不是责任承担的合法主体,故其在涉案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依法由原告A公司承担。从形式上看,该销售协议为买卖合同,但买卖关系最本质的特征在于买受人通过支付价款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涉案销售协议所约定的标的物为药品,被告钟某取得药品的目的是用于销售。在我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药品的销售方只能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即被告钟某只能作为原告的销售人员才能从事药品销售,其不能以药品的所有人从事药品销售,也即被告在销售行为上并没有取得药品的所有权。《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所销售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销售进口药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药品的,除本条前款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加盖本企业原印章的授权书复印件。授权书原件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并加盖本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销售人员应当出示授权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原件,供药品采购方核实。”即被告钟某的销售药品的行为只能是建立在与原告的委托代理关系之上的。且“销售协议”第四条规定,“在业务发展期间,客户需特殊配送的,原则上由乙方负责,特殊计划,如能装满一车,由公司负责配送”,可知原被告约定的客户不是乙方即被告钟某,其客户即协议中的药店、诊所等用药单位,而协议中约定的甲方视乙方为“客户”只是原告公司对销售人员的一种管理方式,故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协议实质应为委托销售合同,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被告钟某在委托代理中没有履行协议约定的职责,未将货款交付原告,违反了协议的约定,给被代理人造成了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出具的欠款单上并未明确还款时间,所以原告可以随时主张被告归还货款的权利,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货款的请求,本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