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集体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合 同 编 号: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海门市国土资源局印制

使 用 说 明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包括合同正文和附件《租赁宗地界址图》。

二、本合同的出租人为集体土地所有者,包括乡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属村民组集体所有的,出租人为村民委员会。

三、合同第四条土地用途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分类》规定的土地二级类填写,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注明各类具体用途及其所占的面积比例。

四、合同第五条中的土地条件按照双方实际约定选择和填写。属于集体土地资产处置的,选择第三款;属于待开发建设的用地,应根据出让人承诺交地时的土地开发程度选择第一款或第二款,出让人承诺交付土地时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一款,未完成拆迁和场地平整的,选择第二款,并注明地上待拆迁的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面积等状况。基础设施条件按双方约定填写“七通”、“三通”等,并具体说明基础设施内容,如“通路、通电、通水”等。

五、填写合同时一律适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端正清楚,合同中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

出租人: ;

承租人: 。

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海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租人根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规定出租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的所有权属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租范围。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三条 出租人出租给承租人的宗地位于 ,

,宗地编号为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其中出租土地面积为大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见附件《出租宗地界址图》。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租宗地的用途为

第五条 出租人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将出租宗地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款规定的土地条件:

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通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通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现状土地条件。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赁年期为 ,自本合同批准之日起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租金既可以采取按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采取按年缴纳的,承租人须在合同批准后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的首年土地使用权租金,以后承租人同意按合同规定于每年 月份前向市国土资源局缴付下一年度土地使用权租金。

采取一次性缴纳的,承租人须在合同批准后 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一次性缴付人民币大写 元的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由财政部门按《海门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办法》的规定返还比例返还给出租人。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租宗地界址图》所标示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承租人应妥善保护土地界址,不得擅自改动。

第十条 承租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首年或全部土地使用权租金之日起30日内,应持本合同和土地使用权租金支付凭证,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取得出租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承租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承租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利用土地。需要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必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

第十三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依照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价值和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价格给予承租人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本宗地的土地使用权经征得出租人同意,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交清出租年期全部土地使用权租金的前提下,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承租人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租。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转租,本合同和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转租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转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租,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租。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双方应在相应的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租合同及《集体土地使用证》,到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土地登记。

第十八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两个月内向出租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土地的,出租人应当予以同意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市国土资源局批准续期的,承租人应当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与出租人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九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没有提出续期申请的,承租人应当交回《集体土地使用证》,本合同项下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由出租人无偿收回,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土地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提出续期申请而出租人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未同意续期的,土地使用权由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对于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出租人应当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残余价值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报 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出租人、承租人及审批机关、乡镇政府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的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 受让人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报: 电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0 年 月 日

附件:出租宗地界址图[注明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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