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房案例汇总
单位集资房案例汇总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
●单位集资房买卖纠纷案
郑州一对姐弟状告母亲和买房人,要求法院判母亲7年前贱卖集资房的合同无效。 今报记者 张少春通 讯员亚男陈唯文邱琦图 7年前,郑州市民李芳将集资房卖给了同事;7年后,她和买房人被女儿、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判卖房合同无效。但有意思的是,作为被告的母亲当庭
郑州一对姐弟状告母亲和买房人,要求法院判母亲7年前贱卖集资房的合同无效。
今报记者 张少春通 讯员亚男陈唯\文邱琦\图
7年前,郑州市民李芳将集资房卖给了同事;7年后,她和买房人被女儿、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判卖房合同无效。但有意思的是,作为被告的母亲当庭倒戈,和女儿、儿子站到了一起。
尽管本案未当庭宣判,但不容忽视的是近年来随着郑州房价的一路飙升...[详细]
●外人购单位集资房起纠纷
7月16日,新丝路模特机构总裁李小白等3人诉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房屋转让合同案二审在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此案是模特界知名人士与三亚市国企之间的较量,二审开庭引起多方关注。
旅游公司收回已售房
在2001年至2003年间,由于三亚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本单位集资户不够、建设资金不足,旅游公司职工大会通过并经公司领导集体决定,特别准予将剩余集资房房源转让给37名外单位和离退休人员,这其中即包括李小白等对三亚发展做出贡献的一批人。
目前,除李小白等7人外,其余外单位人员均已入住。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是,2007年,旅游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的方式将李小白等7人的房产收回...[详细]
●擅自收回集资房,单位被判赔偿
单位擅自收回原职工集资房并出售给现职工,引发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依法驳回单位方的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定该单位构成违约,应按市场差价赔偿张某夫妇损失55万余元,并退还张某夫妇购房款19.8万余元。
1998年6月,成都当地一科研所按相关程序报建一处集资建房得到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规定该处集资房建在成都近郊,并由职工全额集资。之后,该单位将一套建筑面积171.4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所内职工张某夫妇,张某夫妇也按要求分期共缴纳购房款、房屋维修基金及天然气配套费等19.8万余元。
2000年5月上述讼争房屋竣工后,该所将房屋交付给张某夫妇。之后不久...[详细]
●员工辞职,单位不可以收回集资房
单位集资建房,一员工出资11万用于修建和购买其中一套住房并入住。员工后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此员工腾退住房。双方由此闹上法庭,员工起诉要求单位为他办理房屋的产权证。昨日记者获悉,日前,成都市中院终审认定当初的集资建房售购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终审判决单位为原告办理争议房屋的产权证。
家是外地的张军多年前在成都一个单位工作。1998年左右,经过多项报批程序后,此单位决定由职工全额集资,在成都金牛区修建职工住房。张军与单位签订了《单位集资建房售购合同》。合同中约定,单位将其中一套面积约98平方米的房屋出售给张军,在张军付清房款后,单位代为办理产权登记,领取房屋产权证,并将产权证及时发放到员工手中。此后,张军向单位交齐了购房款11万余元。2000年,职工集资房屋竣工,单位将约定的房屋交付给张军使用。
2006年,张军向单位提出辞职。单位要求张军退还房屋。张军一纸诉状将单位...[详细]
●顶同事名购买单位集资房 房价上涨被顶方后悔
莱阳市的赵某顶单位同事张某之名买了一套单位的集资房,并已交付居住7年。后因房屋涨价,张某后悔了,就是不协助赵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称转让无效。交纳了14万
元的房款,并且居住了7年的房子却不在赵某自己的名下,赵某一时傻了眼,无奈将张某告上了法庭。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了判决:确认顶名买卖房屋有效,产权归买方赵某;卖方张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起因:房子涨价卖方不认账了
据了解,赵某与张某均系莱阳市某单位职工。2003年12月,该单位在莱阳市某小区集资建房,张某同意将分房指标让给赵某,双方于2003年12月11日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张某将单位分得的住宅房转让给赵某,房屋预交款60000元由赵某交纳,其他一切后续费用也由赵某全部负责清偿...[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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