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租赁合同能提前解除吗
【出租车租赁合同】以案说法:租赁合同能提前解除吗
在日常生活中租赁合同关系是一种非常常见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时常因此发生各式各样的纠纷,结合实际举一则真实案例,说明法律在有关租赁合同期限和解除方面的相关规定和适用。
李某是李遂村的一名司机,2005年9月份,经朋友介绍租用同村刘某的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当时双方朋友在场,他们口头约定租期一年。结果2006年8月11日,刘某却要提前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并说看朋友的面子给他一个月的期限。可李某已经和别人签订了运输协议,短时间内为到哪租车犯了难。李某来到司法所询问租赁合同是否能够提前解除
司法所首先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向李某讲解了相关的法律条文: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依照本条规定,租赁期在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书面租赁合同,而双方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形式的,不论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为多长,在法律上都属于不定期租赁。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故李某租用刘某的出租车从事旅客运输一事,虽然双方口头订协议时有人在场,但却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协议。租赁期超过6个月,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刘某可以提前解除与你的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通知。这里的合理期限,一般是提前一个月通知,刘某给出一个月的期限,也是比较合理的。至于李某和别人签订的运输协议如何履行,司法所建议李某可以和运输合同中的甲方协商,或是在此期间积极采取挽救措施,争取将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