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建筑机械租赁合同】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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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租用塔式起重机设备的相关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基本情况:
二、租赁设备的基本情况
设备名称塔式起重机
生产厂商
规格/型号
设备编号
最大自由高度
最大起重量
最大安装高度
备注:
说明:最大自由高度、最大安装高度均指从塔吊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
三、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 。
2、因工程需要延长租期,双方应在本合同届满前 日内,续签合同。
3、租赁期满,乙方继续使用塔机,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四、租金计算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租金
按月计算方式支付租金,每月租金 元,不足整月的按照对应塔机日租费乘以租赁天数,日租费等于对应塔机的月租费除以30天。
按期支付租金:分 期支付,具体如下:
。
一次性支付租金。该租金合计为 元。
2、因乙方原因,实际租赁日期少于本合同约定的租期时,按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的租赁期间计算租金:
不足 个月按 个月计算,超过 个月按实际租赁期间计算;
按实际租赁期间计算;
。
3、租金支付方式:
。
五、进、退场费用
塔机进、退场费用共计人民币 元,其中包含:□运输 元、□吊装 元、□安装 元、□拆卸 元、□ 。乙方需在甲方塔机进场的 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六、保证金
1、甲方向乙方收取保证金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金。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租赁期满,保证金在扣除应付的机械毁损、灭失赔偿等后,余额无息返还乙方。逾期返还的,应当加付利息。
3、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将保证金抵作租金。
七、机械交接与验收
1、乙方需要塔机进场,应当提前 天以书面方式向甲方发出进场通知。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乙方通知的进场日期将塔机备好,向乙方进行移交,塔机移交时双方应当签署《交接清单》。
2、乙方应自收到塔机时起12小时内在移交地点完成对塔机的验收,同时签署《进场检验合格单》。如果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则视为塔机已通过乙方的验收;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塔机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在收到时起12小时内将上述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处理,否则,视为塔机通过乙方的验收。
3、塔机安装调试完毕,甲、乙双方应当在安装调试完毕后 日内进行自检,自检合格,甲、乙双方在自检报告上签字、盖章。同时,乙方在塔机使用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甲方将塔机交给乙方工地使用。乙方未签塔机使用确认书,不得使用塔机。
4、双方签署自检报告、塔机使用确认书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塔机正常工作检测,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
5、塔机主机进场后非因甲方原因不能及时安装,乙方同意从甲方塔机主机进场之日起第 日为租期计算起始日。
6、若因乙方原因未在本条第3款约定的自检期限内进行自检,则自该自检期限界满之日为租期计算起始日。
7、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租期届满时向甲方交还机械。交还时,双方应当签署《交还清单》;甲方在签署《交还清单》后应当于 小时内在交还地点完成对塔基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双方应签署《交还检验合格单》。
8、塔机安装、拆卸、附着预埋期间人员的食宿由 方负责。
9、塔机及附件所有权属甲方,乙方在按期支付租赁费的前提下,拥有塔机及附件使用权;任何情况下,乙方无权对塔机进行抵押、转让或转租。
八、操作、维护、修理及费用承担
1、租赁期间,塔机的操作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塔机的操作工作由甲方负责,甲方应当负责配备持操作证或上岗证的塔机操作司机两名,乙方应承担的塔机司机费用: 。
塔机的操作工作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当配备持操作证或上岗证的塔机操作司机。
2、塔机司机应严格按照塔机操作规程安全操作塔机,做好塔机的维修、保养、运行记录工作,并认真填写塔机维修、保养及运行检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