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的效力确定规范

【买卖知识】出卖无权处分之物合同的效力确定规范

《合同法》第132条规定,出卖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在实践中对出卖无权处分之物买卖合同的效力,应作如下认定:

出卖无处分权之物的买卖合同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依《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可见,对标的物无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人出卖他人财产的,该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即:如果权利人予以追认的,买卖合同生效,如权利人未予追认并且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则该买卖合同无效;如果所有人虽然未予追认,但是处分人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处分权的,则该买卖合同亦可认定有效。

另外,虽然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未追认出卖人的处分权,且出卖人在订立合同后也未取得处分权,但是买受人系善意取得标的物时,出卖人出卖无权处分之物的行为亦可产生相应的效力,买受人可以取得该标的物的所有权。

关键词:出卖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