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的通知
粤国土资发[2004]27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属县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县的,属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的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但在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用地时,都须提交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的完整材料,省人民政府将对项目用地和规划调整修改一并作出批复。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调整修改规划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报批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预审和报批用地。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包括以下材料:
⑴对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地类列表说明所占地类的图幅号、图斑号、面积;
⑵规划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调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规划调出与调入图斑情况;
⑶规划修改后重新确定的规划方案;
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价报告,属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⑸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以上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未备案的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申请。对超过3个月未完成备案的,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八条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工作的通知》字〔2001〕172号)要求,于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30天内在镇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涉及规划调整问题的通知》字[2002]134号)同时废止。
粤国土资发[2004]276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工作,我厅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报批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法律赋予政府实施土地用途管制、严格保护耕地、调控土地利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依法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加强规划实施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属县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县级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上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出具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规划调整修改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县的,属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由市人民政府拟定规划调整修改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广州、深圳、汕头、湛江市的市级规划调整修改,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但在项目用地预审和报批用地时,都须提交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需的完整材料,省人民政府将对项目用地和规划调整修改一并作出批复。其它建设项目用地涉及调整修改规划的,必须先按法定程序报批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用地预审和报批用地。
第六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件的,报批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方案,包括以下材料:
⑴对涉及规划调整修改的地类列表说明所占地类的图幅号、图斑号、面积;
⑵规划调整前与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其中调整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要标出规划调出与调入图斑情况;
⑶规划修改后重新确定的规划方案;
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价报告,属于城市批次建设用地的还应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及项目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
⑸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以上材料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第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规划档案和成果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及时做好备案工作,未备案的将不受理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申请。对超过3个月未完成备案的,要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第八条
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修改经批准后,应按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工作的通知》字〔2001〕172号)要求,于批准文件送达之日起30天内在镇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中涉及规划调整问题的通知》字[2002]13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