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沈阳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
1、土地优惠政策

开发区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形式为入区的内外资项目提供土地。土地使用期限最长50年。

土地价格、土地补偿费由开发区根据项目规模、科技含量和对开发区拉动作用,给予优惠适当减免。

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开发区包片开发,建设“园中区”或进行通用厂房建设。2004年以前进入开发区包片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给予优惠。允许开发商进行土地转让,其转让收益归开发商所有。

2、税费优惠政策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100%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新产品开发。

进入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国家免二减三税收政策。即:对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限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有关部门确认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内资企业在开发区内兴办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等额奖励给企业,第三年至第五年50%奖励给企业。

从事种植业、林业和园艺业的企业,自企业有收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农林特产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自2002年起进入开发区的新项目二年内全额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水增容费。免征土地测绘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地方留成部分。

对列入国家年度计划内进口的种子、种畜、鱼种、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及部分品种的化肥、农药、饲料、地膜等生产资料,凭有关手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3、特殊优惠

对进入农业开发区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大型产业化龙头项目,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一定数量的贷款贴息扶持和基础设施补助。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除国家规定必须收缴的税费外,实行零收费。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在动植物检验检疫方面,开发区将协助办理检疫手续。

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到开发区兴办企业或科研机构,在土地出让、税收、资金、生活条件等方面将给予更大优惠。

4、中介人奖励政策

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

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500万美元以上的、人民币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奖励。

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





关键词:开发区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