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证再也不用等





近年来,随着房改的日益深化,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也有了很大发展,但同时有些地方或单位买房易办证难的矛盾也渐渐凸现出来。为完善房地产权属管理,近日,建设部特地发出《关于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决意提高办事效率,文件具体内容如下:



一、各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保证登记发证质量、保证产权人切身利益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贯彻落实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手续,要改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对已竣工的新建房屋,应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当事人办理初始登记,逾期不来办理的,要给予通报。产权登记一经受理,登记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权属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逾期不能完成登记手续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产权登记申请不能受理的,登记机关必须向当事人作出书面说明。



二、严格依法行政,防止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单位均不具备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的主体资格,也不能强行要求接受委托发证。建设部曾特别强调,非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承担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一个市、县只能由一个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对此,各地必须严格执行。



另外,在房屋权属实行一级登记有困难的大城市,可以实行二级管理。市一级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全市房屋权属登记和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区房地产登记机构受房地产管理局委托,负责本区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和代市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工作。



三、积极做好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管理工作。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比照房改售房,按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进行确权登记,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作相应注记。以经济适用房在建工程进行抵押的,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文件,对其权属进行预登记。



四、规范收费行为,减轻当事人负担。要严格依法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规定,以行政手段强制当事人接受评估、咨询、代理等中介服务,并收取费用;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贷款抵押时,当事人需要评估的,受委托的房地产价格评机构应按宗收费。



五、房改部门与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要相互配合,严格把关,及时向当事人出具批准文件等相关文书。



六、认真调查研究,原产权有遗留问题的,可以凭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原产权单位书面具结保证,按照房改售房进行登记发证,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作相应注记。



七、抓紧研究房地产测绘机构脱钩改制工作。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加强测绘资质管理、严格准入控制的前提下,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多家测绘机构进行竞争并对测绘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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