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 2024-01-29 拆迁安置 103℃ 0 如何认定共同居住人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关键词:如何认定 上一篇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泉三高速公路(三明段)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相关推荐 在武汉,没有产权证转让房屋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房屋赠与需要到税务部门缴纳什么税 房产赠与和买卖费用是否有区别 关于开展灭蚊周活动的通知(深爱卫【2010】11号) 开发商违约延办产权证的违约责任 离婚协议中房产等财产的赠与约定能否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