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人NANJIREN”商标异议案
案例:“南极人NANJIREN”商标异议答辩案
异议人:上海极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答辩人:潮阳市辉隆针织有限公司
代理组织:北京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件简述:
异议人即上海极地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南极人”商标是由其自身首创并注册在先、使用在先,已为消费者所熟知为由对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南极人NANJIREN”商标提出异议。
而我公司经过认真调查认为:首先“南极人”商标并非异议人首创的专用词;其次,答辩人申请注册的“南极人NANJIREN”商标用于国际商品分类第3类商品上,而异议人所注册的“南极人”商标用于国际商品分类第25类商品上,没有构成《商标法》中规定的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并且极为重要的一点即异议人所用“南极人”商标并不是驰名商标,因此“南极人”商标并不能受到不相关产品的跨类别保护。我司以此为由,代表答辩人进行了异议答辩,商标局经审查依法做出了“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答辩人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评述:
由本案引发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值得我们深思。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行为,视其不同的情况受到法律的禁止。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未就该驰名商标在中国进行注册,则其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如果驰名商标所有人其驰名商标已经在中国注册,则其保护范围可以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去。
因此本司建议知名企业,如贵公司使用的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出于对您自身商标权益的维护,应及早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