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产权转让的清产核资程序
国有产权转让的清产核资程序
一、清产核资前期工作准备
㈠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
1、内容
企业清产核资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2、范围
范围应当包括:企业总部及所属全部的子企业(含下属事业单位、分支机构、境外子企业)。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的子企业,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书作为清产核资结果。
企业所属下列子企业可以不列入参加清产核资工作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书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①子企业新成立不到一年的;
②子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③子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潜亏挂账的。
㈡清产核资的操作流程和步骤
1、操作流程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⑴企业提出申请;
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⑶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产等工作;
⑷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核对有关损益提出鉴证证明;
⑸企业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⑺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
⑻企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
⑼企业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2、操作步骤
第一步:制定内设的财务管理机构、资产管理机构或多个部门组成的清产核资临时办事机构,统称为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第二步:制定本企业的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第三步:聘请符合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四步:按清产核资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实施各项工作;
第五步:向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材料。
㈢清产核资工作的立项申请
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规定,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企业情况简介;
②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原因;
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
④清产核资工作范围;
⑤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
⑥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