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股权转让文件的签署有什么要求
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发生变动时,具体实施股权转让行为的对象包括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原股东、受让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新老股东,以及按照三资企业法的特别规定需同意此转让行为的所有其他原股东。因此,有关表明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生效实施的文件(如股权转让协议、放弃优先权声明等),应当由转、受让方共同进行签署确认,并经转让方、受让方以外的其它股东同意。上述文件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表现为股东意思,作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定权力机构的董事会,按照章程等规定可以对企业股权转让等重大问题作出决定,但并不代表有权以董事会的名义或以董事的身份代表股东方在上述文件上签署意见,除非经股东专门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