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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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又称股东权,广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在公司中所享有的一切权利;狭义的股东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东投资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遇到的重要事件之一。在股权转让中,首要问题是保障股权转让的效力,本文着重分析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因素及实践操作中应加以注意的问题。

(一)、公司依法设立

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是股东的载体,股东权依赖于公司的存在。如果公司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资人当然不能具有股东资格,当然也不具备转让股权的资格。

(二)、股东依法取得股东资格

公司股东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对公司的股权,其包括和种财产的请求权和对公司的共同管理权。作为公司的股东,无论是原始出资人还是继受获得公司股份的受让人,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股东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时,出资人或发起人应填写《开业登记申请表》并作股东资格登记。如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则要填写《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以记载股东的变动情况。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发起人记载于公司的股东名册。一般说来,股东资格必须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这是一种股东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通过登记才能产生股权的公信力,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因而,一此所谓的隐名股东和一些股东资格存在形式和实质瑕疵的股东所进行的股权转让可能引起一系列连锁的不良后果甚至被确认为无效。

关键词:股权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