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各类专利文件副本、证明需知
【专利申请文件】办理各类专利文件副本、证明需知
1.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应当由受理该在先申请的国家或者政府间组织的主管部门出具。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后,十二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人第一次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后,六个月内又向外国申请专利,要求优先权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本案申请人、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
个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申请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本案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委托他人办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提出申请时,需提交本案申请人的委托书、本案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办理者的有关证件。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2.专利文件副本
请求人需要专利文件副本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文件副本,任何公众均可办理,也可以到专利文献部馆文献阅览处办理。
个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有请求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及请求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文件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3.专利证书副本
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办理专利登记手续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只颁发一份专利证书,其他共同权利人需要专利证书,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制作专利证书副本。对同一专利权颁发的专利证书副本数目不能超过共同权利人的总数。除第一权利人之外的其他共同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
个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有本人签字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加盖法人印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证书副本,需提交有代理机构签章的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
委托他人办理专利证书副本,提出申请时,需有委托书及其证明。
以上均需缴纳相应费用。
4.专利证书副本不再颁发的规定
专利权终止后;
颁发专利证书后,因专利权转移发生专利权人变更的,专利局不再向新专利权人或者新增专利权人颁发专利证书副本,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证书遗失的。
5.专利证书可更换的情况
专利权权属纠纷经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解或者人民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专利权归还请求人的,在调解或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可以在办理变更专利权人手续合格后,请求专利局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损坏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更换专利证书;
专利证书中存在打印错误,专利权人可以退回该证书,请求专利局更正后换发专利证书。
6.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权时应当建立专利登记簿。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专利登记簿副本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专利登记簿副本是一种即时法律状态的证明。任何公众可办理。
授权公告后可以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
办理专利登记簿副本,需提交办理文件副本请求书,并缴纳相应费用。
7.各类证明
专利证书证明:用于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曾经颁发专利证书,该证明记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相关专利证书的时间以及所涉及专利的相关事项。专利证书丢失,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该证明;
优先权文本的转让证明: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应当一致,或者是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之一。申请人完全不一致,且在先申请的申请人将优先权转让给在后申请的申请人的,应当在提出在后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由在先申请的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优先权转让证明文件;
授权程序证明: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后,出版发证前的证明。
本案申请人、权利人或本案代理机构均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