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是: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参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第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
破产财产,在大陆法系中亦称为破产财团。从形式意义上讲,破产财产是指应依破产程序分配给破产债权人的破产人的财产,其着眼点在于财产的分配程序与去向。这一概念是学理上的解释,不体现在法律具体规定中,故可称为学理概念。
破产财产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必须是破产企业法人可以独立支配的财产;
第二,必须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
第三,必须是依照破产程序可以强制清偿债务的财产。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参照《破产法》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包括:
第一,宣告破产时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第二,破产企业在宣告破产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第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企业所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
第四,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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