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产

关于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存在着两种主张。属地主义主张,域内的破产程序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外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同样,域外的破产程序也不对债务人位于域内的财产直接发生效力。普及主义则主张承认域内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和域外破产程序的域内效力,以便使债权人得到更

跨境破产指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具有境外因素的破产,境外因素包括债权人在境外、债务人的出资人在境外、破产财产在境外、破产债权受境外法律支配等情形。

处理原则

破产法第5条对跨境破产问题采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义原则。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

法院裁判的境外效力

如果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在财产所在国发生法律效力,境外财产即能免于当地国家法院的扣押或执行变卖;如果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在当地国家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则债权人仍然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申请当地国家法院扣押船舶或集装箱,直至执行变卖,以达到个别清偿的目的。

根据该条规定,首先,我国境内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我国境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其次,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我国法院在审查后予以有条件的承认和执行,其审查的依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是互惠原则,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我国境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跨境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