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
破产案件的审查与受理是指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对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是否真实合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予以立案的行为。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只是为破产程序的开始提供了条件,并不意味着破产程序的开始,只有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并予以受理后,破产程序才真正开始。在实践中注意把握以下事项:
1从形式要件方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即对受诉法院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申请人有无讼能力和申请权,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资格有无疑点,申请人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备等方面进行审查。
2从实质要件方面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即审查债务人是否具有破产能力以及是否达到破产界限。人民法院在详细审查债务人的性质、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状况后,如果认为作为企业法人的债务人确实由于严重亏损丧失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的,即认定债务人具备了破产宣告的实质要件。
3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破产开始的两方面要件的,应当受理该破产案件。有关法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后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同时,为保持两类破产程序的协调,人民法院受理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案件,也应采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方式。
4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第七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提供关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
第八条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时,应当说明企业亏损的情况,提交有关的会计报表、债务清册和债权清册。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债务人提交的债务清册后十日内,应当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对有财产担保债权和无财产担保债权的申报,应当分别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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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债权人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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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第十一条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准许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的,在撤回破产申请之前已经支出的费用由破产申请人承担。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一)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
(二)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或者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人对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