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及其法律后果
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风险经济,破产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所谓破产,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简称《破产法》,1988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9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还债,公司作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如《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①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用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②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另外,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程序。而且《破产法》规定,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破产界限后,即可受理,裁定宣告其破产,并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债权,并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来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另外,《破产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整顿作了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公司的破产能力,因为《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而公
司不能“一刀切”地划归为某种所有制形式。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即《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有关机关”,一般是指企业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计委、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等机关;所谓“有关专业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统
计、金融、拍卖、资产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所谓“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程序的临时特殊机构。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一定时间内组成,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独立于债务人和债权人,只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