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偃师银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62号
发布日期:2005-4-15
执行日期:2005-4-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偃师银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对偃师银条实施原产地域保护。
一、地域保护范围
偃师银条原产地域范围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界定偃师银条原产地域保护范围的通知》提出的地域范围为准,为河南省偃师市现辖行政区域。
二、质量技术要求
产地环境。
符合NY5010无公害食品蔬菜产地环境条件。
栽培管理。
1.土壤选择:选择有机质含量1.35%、容重1.25g/立方厘米、全氮0.127%、速效磷34mg/kg、速效钾1.55mg/kg,排水良好,pH值6.0至7.0,适合银条生长的沙壤土。
2.种条标准:选用粗0.5至0.6cm,长为10至15cm,发芽率≥80%,水分≥75%,无病、无空心、粗细均匀、条型顺直的新鲜的偃师银条为种条。
3.播种:在惊蛰前后并施足底肥。每平方米用种量为110至120g,穴播8至10次。穴播行距为35至40cm,穴距30至35cm,深约3至6cm,合理轮作,轮作期2至3年。
4.田间管理:每平方米保苗43至75株。平茬后及时浇水,并做好病虫害防治。
5.采收:进入霜降后,地上茎叶枯萎后即可采收。
质量特色。
1.感官指标:成品颜色洁白,无筋无丝、实心。
2.理化指标:氨基酸总和≥20g/kg.维生素C≥5.0mg/100g.
三、专用标志使用
在偃师银条原产地域范围内的生产者,如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须向设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偃师银条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报机构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偃师银条“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偃师银条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措施。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