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版权局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失效]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号:[87]权字第54号
发布日期:1987-12-12
执行日期:1987-12-12
你室1987年11月14日来函及所附中国电视报等五家报社的报告收悉。我们意见:
一、广播电视节目预告,应视为新闻消息,不属于版权保护的作品范畴。
二、广播电视报应视为期刊,可以适用《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第八条之规定,作为一个整体,由其编辑部享有版权。
三、广播电视报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声明:所刊节目预告只允许部分转载,但不得全部复制或转载。
国家版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