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176号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1999-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9]第176号
【发布日期】1999-06-30
【生效日期】1999-06-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夏
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财保宁夏分公司在玻璃碎险理赔中指定使用福耀玻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是依照保险法设立和经营保险活动的经营者,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利用保险理赔的优势地位,限定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汽车修理中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服务的行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限定了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的选择自由,违反了《反不正竞争法》第六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项的规定,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竞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