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386号
【发布日期】1996-12-04
【生效日期】1996-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6]第386号
【发布日期】1996-12-04
【生效日期】1996-12-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
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提供高额奖励的体育娱乐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的以一定的得分来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有奖销售活动,属于以带有偶然性的方式决定消费者是否中奖的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举办此类有奖销售活动,凡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的,均构成不正竞争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予以查处。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