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脱维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拉脱维亚有四部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工业设计保护法》。 1993年拉脱维亚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此后,就采用大部分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伯尔尼联盟、商标法条约。拉脱维亚成为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1993年协议中的一员,并在1999年2月加入了世贸组织。 根据投资者提交给拉脱维亚专利局的申请,可以授予专利和商标。该专利局还负责维护工业设计的登记。 关于工业设计,《工业设计保护法》明文规定如果工业设计新颖而且性质独特,同意授予其合法保护权。一旦注册了设计,所有者就拥有独一无二的使用权,可出售,发表或为上述目的的进口、出口或储存设计。设计者作为设计的作者拥有不可转移权利。设计专利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期满后,专利可以延长五年,但最长排他期限为二十五年。 《版权法》适用于科学工作、文学和音乐以及工艺,不管其目的和工作的特点,或其表达方式,也不管工作完成与否。而且,派生工作也可获得版权,例如翻译和改编本、注释、摘要、大纲、评论。其他搜集品也可以获得版权,例如百科全书和地图以及资料库和其他编辑,即通过选择和编辑这些材料可以引发工艺创造。为了获得版权,工艺、想法和理念必须以某些方式公开。工艺的作者对此拥有不可转移权。版权在作者的生命期内有效且在其逝世后持续70年有效。70年有效期的版权也可在下列提到的最后逝世者后授予给视听作品导演、电影剧本作者、剧本作者和作曲者。如果这些作品使用的是假名或匿名,版权可以在其初次公布后拥有70年保护期。版权到期,除非从作者的去世中推算出来,如果作品在70年内没有根据法律要求发表的话,任何人可以获得25年的版权,前提是前作者的版权已经到期而且作品没有根据法律要求发表。 类似版权权利拥有50年有效期,起始日自首次上演或公演开始。对于录音的制作人和广播组织可以授予同等期限的权利,起始日自首次公开广播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