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参照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我国在1992年修改专利法时增加了本国优先权制度。现行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在实践中,由于文献资料检索手段、语言、经费、时间等方面的限制,申请人经常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不知道到底是否该申请专利,担心不能被授权反而造成自己技术的公开。而利用上述的本国优先权制度,则可以先提交一份初步申请取得申请日,使别人的公开不会影响自己已经取得的成果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然后改进技术进一步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具备条件时可以再提交一份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如果因为种种原因而在12个月之内不能提高其新颖性和创造性,达不到专利性的要求,则还可以撤回在先申请,避免其技术的公开。可以说,这是本国优先权制度的最大优点。

另外, 由于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具有“授权容易并且快、但是授权后不稳定”的特点,而发明专利申请则具有“授权难度大并且耗时长、但是授权后较稳定”的特点, 当申请人对自己的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没有很大的把握时,可以先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然后在改进技术方案以后再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实用新型专 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实用新型专利转换为发明专利,延长保护期;如果申请人认为自己的技术方案满足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而先提交了一份发明专利申请,但是考虑到产品的市场寿命比较短等因素,又希望尽快授权,则

可以再提交一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要求在先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从而使发明专利转换为实用新型 专利,缩短保护期。可以看出,优先权制度既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利益,又促进了发明人提高其技术方案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整个社会的技术进步。

关键词:优先权本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