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终究不可行 四男子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终获刑

商标标识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载体。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近年来,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的事件也是频频发生。

为了谋取利益,张某、李某、黄某、陈某四人合伙生产假的某知名矿泉水,2015年4月,张某等四人商量着合伙生产假的某知名矿泉水销售,在一个水库旁租了一间房作为厂房,购买了灌装机、吹瓶机等设备,还购买了18万套该知名矿泉水商标标识及标签,以及外包装箱和10万套瓶坯、瓶盖。万事俱备,四人于2015年9月开始试生产,共生产假的某知名矿泉水166箱,共3954瓶,印制印有该矿泉水商标标识瓶盖45888个。2015年10月,该厂房被建瓯市工商局查封,并移送公安立案查处。福建建瓯市人民法院7日透露,近日,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制造注册标识罪,分别判处四人罚金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黄某、陈某侵犯他人注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鉴于四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尚未流入市场,生产的产品也未销售,且在被查处前已停产,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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