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将唐山作为产地名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5-3

执行日期:1988-5-3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8日来函请示在处理商标案件中的问题。现予答复:

唐山是行政区划名称,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由于历史原因,唐山二字已作为商标注册,在其有效期内应予保护。但这不应妨碍唐山所在地的企业将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使用。

如某甲厂在实际使用唐山商标时,未标明注册标记,不仅违反了《商标法》规定,而且会造成唐山二字不是注册商标的客观效果,据此,我们认为:某乙厂若将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丰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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