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关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的修改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公报第19号

发布日期:2000-3-15

执行日期:2000-3-15

将《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修改:

1.将第2.2节第一自然段修改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有关视图“,就立体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时,应当是六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几个面时,可以仅提交所涉及面的正投影视图和立体图;就平面外观设计产品而言,当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两个面时,应当是两面正投影视图,当产品设计要点仅涉及一个面时,可以是该面正投影视图。”

2.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项修改为:“图片或照片中有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的图形或文字以及线条的,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国旗、国徽以及视图中的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等;”

3.将第2.2节第三自然段第项修改为:

“细长物品,如量尺、型材等,绘图时省略了一定长度,但没有采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自然断裂线断开的画法;”

4.将第2.3节第一自然段第项修改为:

“外观设计的产品前、后、左、右、上、下对称的情况,注明省图的视图,以及其他未提交视图的原因;”

5.增加第2.5节,内容如下:

“2.5审查员可以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上述2.1、2.2、2.3节所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告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文件纸使用方向错误;

‘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有明显不足以构成外观设计内容的人物肖像、商标、虚线、中心线、文字;

‘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以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

上述修改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键词:第19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