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期限大全【最新】

一审
一、诉讼时效1、普通2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 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 (《》第135条)2、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 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 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 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第136 条)3、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第 42条)4、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 的。(《》第129条)5、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 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第137 条)二、申请1、诉前财产保全。法院接受申请 后,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 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 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 日内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民诉》第 101条)2、诉中财产保全。人民法院接受 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应在48小时内作 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 (《民诉》第100条)3、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 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 第108条)4、诉中证据保全。当事人依据民 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 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 (《证据规定》第23条)三、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 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 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 6、7条)四、公告送达1、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 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 告之日起经过60天的,视为送达。 (《民诉》第92条)2、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 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 (《民诉》第267条)五、答辩期1、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 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应在收 到之日起15日内答辩,法院收到答辩状 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民诉》第 125条)2、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 延长。(《民诉》第268条)六、管辖权异议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 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 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 诉。(《民诉》第127条。 合议庭人员通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 内告知当事人。(《民诉》第128条)七、举证期限1、举证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并经法院认 可;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普通程序 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 以少于30日,前述举证时限届满后,基 于特定事实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证据或反 证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简易程序可 以少于30日,当事人协商不超过15日。 从收到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次日计 算。(《证据规定》第33条,《举证时 限规定通知》第1、2条,《简易程序》 第22条)2、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 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 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 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 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 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3条)3、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 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 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 规定通知》第2条)4、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 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 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 照《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的规定, 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 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 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5、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 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 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 知》第7条)八、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 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 照《证据规定》第15条调查收集的证据 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 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 4条)九、法院委托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受到后,应当 在30日内完成调查。(《民诉》第131 条)十、申请延期举证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 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 (《证据规定》第36条,《举证时限规 定通知》第6条)十一、申请证人出庭1、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 出。(《证据规定》第54条)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度规定》第12 条)十二、申请调查取证1、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 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 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 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 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 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第19条)2、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 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第12 条)十三、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 规定》第27条的规定,因鉴定机构或者 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 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 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 用的其他情形,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 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第 25、26、27条)十四、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 据规定》第35条规定的当事人主张的法 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 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 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 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 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4条)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的 规定,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债权人依 据合同法122条的规定起诉时作出选择 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 的,法院应该准许。十五、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 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 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 诉意见》第57条)十六、开庭前通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 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 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民诉》第 136条)十七、证据交换1、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 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第37 条)2、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 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第38 条)提交新证据(1)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 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少与30日限 制。(《证据规定》第42条,《举证时 限规定通知》第8条)(2)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 时提出。(《证据规定》第44条)十八、传唤期限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0日用传票传唤当 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 庭。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 的前提条件。(《民诉意见》第155 条)十九、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 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 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 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 定。(《民诉》第45、47条)二十、罚款、拘留1、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 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2、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 期。(《民诉》第83条)第三人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 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 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 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 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 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 第56条)二十一、一审审限1、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 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 第149条)。2、简易程序。3个月。(《民诉》 第161条)无延长规定,如超过3个月, 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 限(刑事案件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 《审限若干规定》第8条)。3、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 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审理选民资格案 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第 180条)4、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最 高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的若干 规定》第2条,)二十二、判决书送达期限1、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 送判决书;2、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 判决书。(《民诉》第148条)二审一、上诉期间1、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 为15日。2、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 为10日。(《民诉》第164条)3、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 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 第269条)二、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1、当事人向原审法院上诉的,原 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 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 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 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 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 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第 166条)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 25天。2、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 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 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民 诉》第166条)三、二审审限1、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 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2、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 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 诉》第176条)特别程序案件1. 选民资格案件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 诉所作的处理决定,可以在选举日的5 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 诉。(《民诉》第181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 在选举日前审结,并将判决书送达选举 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 (《民诉》第182条)2.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 以申请宣告其失踪;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 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 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死亡。(《民诉》 第183、184条)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宣告 死亡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下 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 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 月。(《民诉》第185条)3. 认定无主财产 人民法院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 1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无主。 (《民诉》第192条)4. 确认调解协议 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自调解协 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由双方当事人共 同提出。(《民诉》第194条)5. 督促程序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 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民 诉》第215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 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 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 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应当自收 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民诉》 第216条)6. 公示催告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同时通知支付 人停止支付,并在3日内发出公告,催 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 间,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不得少于60 日。(《民诉》第219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 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作出判决 的人民法院起诉。(《民诉》第223 条)再审一、再审申请期限1、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 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 提出,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 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 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据以作出判决、 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 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 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民诉》第200、205条)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 者抗诉。 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 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 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 民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进行审查。 (《民诉》第209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 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第 211条)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 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如需延 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第 204条)二、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 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 条)执行一、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 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 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 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诉》第239条)生效法律文书规 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 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 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 执行程序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09年1月1日 实行)二、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 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 期间继续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 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三、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受理执行案后,应在3日内向被 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 规定》(试行)(下称《执行工作规 定》)第24条)四、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3条)五、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 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 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 规定》第61条)六、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 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 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5条)。当事人、利害 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 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 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 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 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 过30日,同上,第9条)。(《民诉》 225条)七、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 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 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 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八、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 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 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未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 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 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九、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 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 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5条)十、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 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 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 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 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 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 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 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 进行分配。(同上,第26条)十一、执行措施期限冻结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 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 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 不得超过2年。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二分之 一。(《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29 条)十二、应给予被执行的宽限期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被抵押房屋的,在 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 被执行人6个月的宽限期主动腾空房 屋。(《执行抵押房屋规定》第2条)十三、评估报告期限法院应在评估机构作出评估报告后5 日内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对 报告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后10日内向法 院提出。(《拍卖、变卖规定》第6 条)十四、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7日前公 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 当在拍卖15日前公告。(《拍卖、变卖 规定》第11条)十五、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 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 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 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拍卖、变卖规定》第14条)恢复拍卖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 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 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 变卖规定》第21条)十六、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 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 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 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 定》第23条)十七、拍卖物移交期间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 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 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15日内,将拍卖 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 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 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 卖规定》第30条)十八、第二次拍卖限期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 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 卖。(《拍卖、变卖规定》第26条)十九、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派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 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 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 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 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 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 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 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 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 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 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第 27、28条)二十、执行审限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 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 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 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 规定》第5条)二十一、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 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 行。(《民诉》第203条)(一)债权 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 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 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 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 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 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 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6个月 未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二十二、不受期限限制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 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 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 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 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 诉254条)1. 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 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 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 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 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 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 内提出。(《》第 27条)2. 审查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 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受理仲裁 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 申请人,且告知当事人仲裁庭的组成情 况。(《劳动争议调解》第29、 30、32条)3. 答辩期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 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 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 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30条)4.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 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办案规则》第14条)5. 反申请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 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 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 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 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 则》第35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 日,下同)6. 增加、变更请求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 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 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 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 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 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 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 则》第41条)7. 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 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5条)8. 延期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 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35条)9. 仲裁审理期限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 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 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 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 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 仲裁法》第43条)10. 起诉期限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追索劳动 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金,不超过当地月12个月 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发生的争议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 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第48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 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50条)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 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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