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相关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婚外情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如果结婚后一方有了婚外情,另外一方要求离婚可以吗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解答:

关于婚外情的法律规定: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见,“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不同于重婚和偷情。

如果发生婚外情,但是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也没有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实重婚。如果要离婚,确定对方有过错就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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