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抵扣货运增值税发票的八种情

【运费抵扣增值税】不予抵扣货运增值税发票的八种情况

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所列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现有政策规定,对以下八种情况下的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不予抵扣。

货运发票未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不予抵扣

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定额发票不予抵扣

准予抵扣的运费计算单据,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这里,准予计算进项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填写不齐全不予抵扣

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等项目填写必须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但对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超过期限不予抵扣

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可以在自开票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期限的不得予以抵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允许抵扣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

未报送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的不得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抵扣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纸质文件及电子信息的不得抵扣。

未经地方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从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不得抵扣。

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不予抵扣

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xxx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可以还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与还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但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无法认证。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货物运输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货物运输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货物运输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货物运输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货物运输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重复认证。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货物运输发票再次认证。

密文有误。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货物运输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认证不符。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物运输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列为失控发票。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发票,是指认证时的货物运输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货物运输发票。

关键词:增值税不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