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务关系】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有:第一,社会关系性质不同。劳动关系是仅与劳动过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表现为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劳务关系虽也与劳动过程相联系,但它更着眼于实现过程。劳务关系尽管也以劳动行为为内容,但它与劳动结果紧密相联,如出版预约合同要求作家按期交付作品,加工定作合同要求承揽人完成加工定作物或修理、修缮物品,而不是仅仅要求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作为标的物的劳动结果,体现主体双方的物质利益,按照等价有偿原则实现。第二,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第三,风险责任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承担风险责任,而用人单位拥有或掌握的生产资料往往成为其承担风险责任的物质基础;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自行承担风险。第四,劳动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限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关系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口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上述区别使前者受劳动法的调整,遵循“保护劳动者的原则”;而后者受民法的调整,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关键词: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