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中的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电水气热合同】供用电合同中的维护管理与产权分界
1.供电方与用电方电气设备的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分界点划分,其确定原则如下:低压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的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方;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配电室前的第一断路器或进线套管为分界点;35千伏及以上高压供电的,以用电方界外或用电方变电站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产权属于用电方的线路,以分支点或以供电方变电所外第一基电杆为分界点。
2.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工维护管理的供电、用电设备,未经分管单位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如因紧急事故必须操作或更动者,事后应迅速通知分管单位。
3.供电方由于工程施工或线路维护上的需要,在用电方处凿墙、挖沟、掘坑、巡线等时,用户应给予方便,供电方人员应遵守用电方的有关安全保卫制度。用电方到供电方维护的设备区工作,应征得供电方同意,并在供电方人员监护下工作。竣工后,均应及时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