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房屋租赁合同涉及已形成附

【商铺房屋租赁合同】 商铺房屋租赁合同涉及已形成附合装饰装修物的诉讼纠纷中承租人违约责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装饰装修物的处理,一直是司法审判中的难点问题,特别是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装饰装修物与房屋本身已形成附合时,出租人是否应对装饰装修进行补偿,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

为此,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的,在租赁合同无效、解除和履行期满等不同情形下,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何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出租人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在此类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承租人单方违约或过错责任的认定要严格把握,特别是存在装饰装修价值较大,客观上对出租人确有利用价值而出租人又不同意利用等情形时,要本着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切实平衡好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利益,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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