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寄存人的义务

支付保管费的义务:注意保管人的留置权

寄存人的告知义务:

2、保管人的义务

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亲自保管义务

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返还标的无及孳息的义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①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 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仓储保管合同案例评析》封面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责任承担:

①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物的领取: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关键词:当事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