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条的释义
【行纪合同】对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条的释义
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释义」本条是对行纪人提存的规定。
1.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买入商品时,行纪人的提存权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为其购买的买入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并支付报酬,从而终止委托合同。行纪人行使提存权的条件是:第一,行纪人应当催告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受领;第二,委托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拒绝受领买人物的;第三,行纪人应当按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关于提存的规定行使提存权。
2.委托人不处分、不取回不能出卖的委托物时,行纪人的提存权委托行纪人出卖的委托物,如果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委托物时,行纪人应当通知委托人取回,行纪人虽然可以暂时代为保管,但行纪人没有继续保管委托物的义务。经过行纪人的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委托人逾期仍不取回或者不处分委托物的,行纪人可以行使提存权。
3.行纪人享有拍卖权拍卖权是指委托人无故拒绝受领或者不取回出卖物时,法律赋予行纪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委托物予以拍卖的权利,并可以优先受偿,即就拍卖后的价款中扣除委托人应付的报酬、偿付的费用以及损害赔偿金等,如果还有剩余,行纪人应当交给有关部门进行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