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管理办法

【居间人管理办法】居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居间人的居间经纪行为,维护期货交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维护期货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公司确定居间人身份的依据,是公司期货居间人在从事居间业务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居间业务的居间人以及公司内部对居间人的管理。

第二章 居间人身份及行为的确定

第三条 居间行为是指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期货居间人是指独立于公司和客户之外,接受期货公司委托,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或组织。

第四条 居间人与期货公司没有隶属关系。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

第五条 期货公司的在职人员不得成为本公司和其他期货公司的居间人。

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

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

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

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接受期货公司关于对客户资信等情况了解的要求,并予以协助。

协助期货公司进行客户帐单签署等管理工作

遵守居间服务准则:

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

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

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

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

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第四章 居间人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有居间人由总部统一管理。

第九条 营业部要提出居间人签约申请,报发展部认证审核。营业部应对居间人的真实身份予以确认,同时要求居间人提供详细的个人资料。居间人应提供的材料:个人情况简介,包括详细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工作经历等;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介绍客户的情况。综合发展部审核通过后,营业部与居间人签订居间协议。

第十条 《居间协议》由居间人到营业部现场签署。营业部建立居间人档案,并报综合发展部备案。居间人与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方可进行居间业务,并据此行使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接受有关制度约束。居间合同体现的基本特征是中介性及有偿性,《居间协议》与《期货经纪合同》是两份独立合同。

第十一条 居间人的 返佣比例按净手续费收取情况,实行浮动比例,并由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个人所得调节税。给居间人的返佣账户必须只有一个。

第十二条 公司对居间人及其介绍来的客户进行分别登记按类管理。各营业部加强对居间人的培训,提高居间人的业务知识水平;加强对居间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尽早防范因居间人为个人利益导致经纪纠纷而给期货经营机构及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

第十三条 已签订《居间合同》的居间人新介绍客户,要报综合发展部备案。

第十四条 营业部要做好居间人返佣统计、帐单签署工作。营业部办理居间人返佣前,须报综合发展部审核,经总部主管领导签字,财务才能办理出资。

第十五条 综合发展部要做好居间人及客户的抽查、稽核、资料更新工作。

第五章 居间人违约责任及处罚

第十六条 居间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居间合同:

利用期货居间人身份变相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以期货居间人的名义从事期货居间以外的经纪活动的。

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以公司名义设立经营服务网点的。

以期货公司隶属人员的名义从事居间活动。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有损于公司利益和客户利益的的行为。

第十七条 居间人应认真按照本规定进行自律管理。发生纠纷的,应与公司和投资者及时进行沟通,积极解决。违反居间合同及有关规定,后果严重的,除应承担相应责任外,公司将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在业界予以通报,同时向监管部门备案,请求监管部门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规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粮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制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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