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一套房产先留遗嘱而后又办理赠与,为儿孙留下纠纷先办继
老人一套房产先留遗嘱而后又办理赠与,为儿孙留下纠纷先办继承再履行赠与合同
济南天桥区的李老太怎么也没有想到,她生前为一套房子办理的遗嘱公证和赠与公证给她的儿子和孙子留下了纠纷隐患,在她去世五年多后,还没有彻底解决。她的儿子王某为了保住他现在居住的这套房产,在打了五年官司后,又赴北京上访投诉,同时,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要求。
在2003年5月份,李老太到天桥区公证处办理了一份遗嘱公证,将她所有的一套房产在她去世后留给她的小儿子王某一人继承,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同年12月份,李老太又和她的孙子一起来到了同一个公证处,找了另外一个公证员,就同一套房子办理了一份赠与合同公证,在这份合同中,李老太将她所有的这套房子赠与给她的孙子王某某所有,公证处对这份合同进行了公证。就这样,一套房子李老太进行了两次处理,从而给她的儿孙留下了没完没了的诉讼、上访、投诉。
2004年4月份,李老太去世了。7月份,王某某就拿着赠与合同到房管局把房产办理到了自己的名下。当王某知道后,虽然房子现在有他们住着,但是房产证却已是他的侄子王某某的名字了。为此,王某开始了他的诉讼之旅。他先是告房管局,打了两审的行政诉讼,都是他败诉。而后他又起诉公证处,让法院撤销赠与合同公证,也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在他们看来,走法律途径是解决不了问题的,他们开始上北京上访,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信访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都留下了他们的足迹。现在他们又把这件事,捅到了网上,想用网络的力量,来保住他们的房子。
对这个问题,谈谈我的看法:
第一、关于李老太留遗嘱又办理赠与的问题,可不可以
答案应该是可以的。只要是李老太自己的真实意愿就可以。大家都知道,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所立而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像李老太所立的这份遗嘱,在2003年的12月份,李老太还在世的时候,并没有发生效力,这时候,李老太所处分的房产仍然还是李老太自己的房产,她完全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包括赠与、买卖等。所以,在这个时候,她把她的房产赠与给她的孙子,完全是合法的。
第二、李老太去世后,房管局办理赠与合同过户手续,可不可以
答案应该是不可以。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赠与合同过户必须要合同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场,像这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已经去世的,房管局是不应该给他们过户的。
第三、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按照法律的规定,李老太去世时,房产还没有过户,也就是说,这套房子应该是李老太的遗产。按照李老太的遗嘱,这套房子应该有她的小儿子继承。在她小儿子继承遗产后,按照合同法,李老太与她的孙子的签订的赠与合同仍然有效,她的孙子有权向李老太的儿子提出要求,让他将房产赠与给他。虽然转了一个圈,房子仍然是李老太的孙子的,但是,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
目前,李老太的儿子,向公证处提出了撤销赠与合同公证书的要求,如果赠与合同公证,是李老太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这套房子早晚还是她孙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