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房产证审查不严引发“民告官”
原属父母共同所有的房产,却被房管部门登记在儿子名下,由此引发一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就该起行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明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颁发给第三人吴x柱的嘉房字第xxxxx号房屋所有权证。
据悉,坐落在明光市西寺坡xx号房屋,系原告李x兰夫妻早在60年代所建,原告丈夫吴x亮于1986年去世后,原告李x兰一直在该房屋内居住,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1989年7月被告将该处房产登记在原告之子吴x柱的名下。为此,原告李x兰于2008年5月要求被告撤销该房产证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坐落在明光市西寺坡xx号房屋系原告李x兰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吴x亮去世后,其中共有部分属于遗产。第三人吴x柱就该房屋申请初始登记,未向房管部门提供相关证件和建房材料,也未提供遗嘱和房屋共有人原告的相关证明材料,而被告却将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显属审查不严。该登记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