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特种存款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支持国家“安居工程”的实施和部分省市进行的住房拆迁货币化安置改革,向动迁户居民提供方便、安全、周到的金融服务,中国工商银行开办个人住房特种存款业务。
第二条个人住房特种存款业务是配合住房拆迁货币化安置而开立的,它是政府或开发商在进行市政建设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过程中,将应安置动迁户的居住房折算成货币款,在被拆迁人自行选择和购买新房源前,存入指定银行,由银行为被拆迁人开立“个人住房特种存款”存单,待被拆迁人购房手续办妥后,由指定银行将购房款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商品房销售商账户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个人住房特种存款实行实名制,其存单开户人是同意接受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本人,存单姓名与购房转账人姓名必须一致。
第四条开办该存款业务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应事先与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资金的专户存储、资金划转以及银行柜面手续要求等事项达成协议,签订协议书,制定业务实施细则,并公告存款办法。被拆迁人可按照公告要求,持有关手续和身份证明,到工商银行的储蓄网点办理个人住房特种存款业务。
第五条被拆迁人在选定商品住宅后,需持本人名下的个人住房特种存款存单、《购房合同》及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明,到工商银行原开户储蓄网点办理转账手续。
第六条个人住房特种存款只限专项用于被拆迁人购买商品住宅,一次性使用,购房金额只能转账,不得提取现金。存单金额大于购房转账金额的差额,可由被拆迁人转存其他储蓄种类或提取现金。
第七条个人住房特种存款属个人通知存款性质,存期按照总行的通知存款办法或当地人民银行规定的档次设置,利率执行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储户存款时不约定存期,转账时提前一天通知银行,银行按实存期相应档次利率计付利息。存期不满最低档次的,按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超过最高档次的,均按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储户如对购房转账后的差额部分要求转存其他储蓄种类,新存单以转存日为新的开户日。
第八条个人住房特种存款采取记名存单式。该存单不得转让或质押,不能办理异地托收,但可以办理挂失,其手续比照储蓄存款挂失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被拆迁人委托他人办理购房转账、余额提现或挂失,代办人须持本人身份证、被拆迁人身份证、被拆迁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方可办理。
第十条被拆迁人为无身份证的未成年人、有身份证的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其办理开户、转账或挂失应由其监护人代理,但监护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证明监护关系的有效法律文件,如被拆迁人户口簿、被拆迁人住所地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等。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特种存款存单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金额的差额部分,可向工商银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手续按《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