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并于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为统一规范《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填写,根据《关于实施<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部统一印制了《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现就《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及填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发放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到部水运司内河建设处申请领取《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或由水运司内河建设处邮寄。
二、建设规模及标准填写要求
航道工程。
治理航道长度、航道等级、航道尺度等。
航运枢纽。
电站装机容量、船闸级别、每座船闸有效尺度、泄洪闸孔等。
船闸。
船闸级别、船闸有效尺度等。
请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航道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做到标准统一,格式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