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规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需获得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科控股和研究所转让其持有的投资企业股权,需向院产业局提出申请,经产业局审核并由计划局会签同意后,发文批准。申请转让投资企业国有股权需报送材料如下:
(一)国科控股和研究所作为转让方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国科控股同意转让的董事会决议;研究所同意转让的所长办公会决议;
(三)转让标的企业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决议,全民有所制企业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做出转让决议。转让决议应注明转让给法人还是自然人及转让股权比例;
(四)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方案;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股权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行为的有关批准或决定情况;
3.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经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的职工安置方案;
4.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5.国有股权转让收益的处置方案,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公告的主要内容;
6.如转让企业国有股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附送经债权金融机构书面同意的相关债权债务协议、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安置方案的决议等。
(五)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六)转让标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
(八)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