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清产核资
对于国有企业,由转让方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进行清产核资,并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具体步骤如下:
⑴由企业所属的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提出申请;
⑵综合计划局转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复同意立项;
⑶企业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
⑷企业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
⑸由研究所向综合计划局上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及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报告;
⑹综合计划局转报后,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企业根据清产核资资金核实结果批复调账。